無效勞動合同的確認及其處理方法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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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效勞動合同的確認及其處理方法有什麼?

無效勞動合同的確認及其處理方法有什麼?

在無效勞動合同中,由於勞動者用以交換的勞動力的特殊性,不可能採用返還及追繳等辦法處理,所以,根據無效勞動合同的特點採取相應的處理措施,包括撤銷合同、修改合同和賠償損失三種。

1、撤銷合同。撤銷合同的處理方式,適用於被確認全部無效的勞動合同。全部無效的勞動合同是國家不予以承認和保護的,應通過撤銷合同來消滅依據該合同而產生的勞動關係,即勞動合同整體被確認無效。如正在履行的合同,要停止履行。對於已履行的部分,應按事實勞動關係對待,勞動者付出了勞動的,應得到相應的報酬和補償。

2、修改合同。對於修改合同的處理,適用於被確認部分無效的勞動合同及程序不合法而無效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的某項條款被確認無效,該項條款不得執行;應依法予以修改。修改後的合法條款應具有溯及力,溯及到該合同生效之時。

3、賠償損失。無效勞動合同所引起的賠償責任主體用人單位,不是勞動者。

二、公司不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處理?

不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向當地勞動局舉報,用人單位應當自第二月起支付兩倍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處理無效的勞動合同,有三種方式撤銷合同,修改合同和賠償損失。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局進行舉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的工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之後,需要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如果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員工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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