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只有兩年 - 試用期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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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只有兩年,試用期是多久

對於初次入職的勞動者,一般用人單位都會與之約定一個試用期的,這段期間雙方就會相互進行考察,而發現不合適的時候,則往往也會及時要求解除勞動合同。而試用期的期限一般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確定,那要是勞動合同只有兩年的話,此時試用期一般是多長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勞動合同只有兩年,試用期是多久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不同,試用期的長短也不同。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所以,兩年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二、試用期與實習期的區別

1、當事人的身份不同。

處於試用期中的自然人一方只能是勞動者;而處於實習期間的自然人一方是在校學生。

2、 權利義務關係不同。

試用期的當事人雙方存在着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無過錯責任,與勞動者共同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學生實習所在的單位對於實習學生,不承擔無過錯責任,不須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3、主體間的關係依據不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包括在試用期的權利義務關係由勞動合同法及其相關規定進行規範,如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內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4、當事人的目的不同。

在試用期間,主要體現用人單位目的,即為了得到滿足需要的人力資源;在實習期間,對於實習學生所在的單位來講,學生的實習活動,和勞動者的生產經營活動有相同或相似之處,但在目的上有本質的不同,學生實習活動主要體現的是學校與學生的共同目的,為了提高實習學生的自身素質。

一般用人單位都不會與初次入職的勞動者簽訂長時間的勞動合同,這也就意味着試用期的期限是不能約定過長的。而按照法律中的規定,試用期的期限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如果此時勞動合同只有兩年的話,則一般試用期的期限是不能超過2個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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