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賠償社會保險損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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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賠償社會保險損失嗎?

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賠償社會保險損失嗎?

1、勞動者不一定可以要求單位賠償社會保險損失,若是滿足以下條件,可以提出此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一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單位不為職員繳納社保,除了可能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之外,還有可能會需要承擔以下的行政責任

(1)《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2)《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3)《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

第二十三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單位不為職員繳納社保合法嗎?

單位不為職員繳納社保不一定合法,可以結合以下情形確定:

1、若是職員已經與特定的單位建立了用工關係,那麼長達三個月不繳納社保的行為就是違法的。

根據《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

第二十六條 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税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徵繳。

2、對於公民已經從單位離職,還未找到新工作的情形,沒有繳納社保並不違法。

再者對於那些自始與單位並沒建立用工關係的公民,不僅社保斷繳,即使一直不繳納,都不違法。

單位不為職員繳納社保,將可能會導致職員並不能享受相應的社保待遇,根據現行法的規定,若是職員因為單位沒有為自己繳納社保而不能享受社保待遇的,則可以向單位提出賠償請求。單位若是不賠償而引起勞動糾紛,職員可以提出勞動仲裁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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