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仲裁勞動合同服務期案件?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1W

如何仲裁勞動合同服務期案件?

職工在和單位籤勞動合同之前,一般都會與單位共同協商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其中就包括對勞動合同服務期的問題,雙方的意思如果達成一致就可以簽訂勞動合同。在合同期內發生爭議可以去申請仲裁,那麼,如何仲裁勞動合同服務期案件呢?

一、什麼是勞動合同服務期?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福利待遇的勞動者的服務期作出約定,因此服務期是勞動者因接受用人單位給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諾必須為用人單位服務的期限。

二、如何仲裁勞動合同服務期案件?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根據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的規定向相應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級別管轄是指不同級別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的分工。縣、市、直轄市普遍設立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部分省、自治區也相應地設立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現階段,勞動爭議案件大部分都由當地縣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勞動爭議仲裁前置

1、法律描述。

勞動法第77條説的是處理勞動爭議的途徑種類,第79條是對第77條的進一步闡明,説的是調解、仲裁與提起訴訟的關係。該條規定了在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如果申請了調解,是否還可以申請仲裁,未經調解是否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以及申請了仲裁是否還可以提起訴訟的問題。

2、結論

因而,在確認仲裁是否為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時,應以勞動法第79條為依據,而不應以該法第77條為依據。該法第79條在表述仲裁與訴訟的關係時,用的是“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未規定不經仲裁,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必須依法進行,如對法律沒有規定的案件進行受理,則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故訴到法院的勞動爭議案件必須是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案件,法院才能予以受理。因而勞動爭議仲裁是訴訟的必經程序(前置程序)。

大家在閲讀之後希望能夠對勞動仲裁有所瞭解。在我恩的生活中,勞動糾紛十分常見,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總是被侵害,當遇到這種情況時,小編建議應當及時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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