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工會意見重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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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工會意見重要嗎?

關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通知工會這一問題,大家要明白一個點就是到底是通知還是徵求意見呢,如果大家連這個問題都搞不清楚的話,就沒有辦法明白工會的作用了,下面小編將通過相關資料來説明解除勞動合同工會意見重要嗎。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司法解釋(四)》第十二條規定:“建立了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但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事先通知工會,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起訴前用人單位已經補正有關程序的除外。”

現在單位解除職工不通知工會,基本上會被判違法解僱。至於未建立工會的單位,是否需通知工會,各地司法實踐有不同做法,從實務中看,絕大多數地區的做法都是可以不通知。有個別地區規定需通知當地工會,比如:《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尚未建立工會的,通知用人單位所在地工會。實務中,用人單位所在地工會,可以是鎮、鄉、城市街道的基層工會,也可以是縣級以上總工會。

理解與適用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根據工會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通知工會,不能僅簡單地理解為履行了通知義務這一程序即可,而應理解為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還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二,《解釋(四)》是參照合同法上效力補正理論賦予用入單位補正程序瑕疵的權利,並將程序補正時間限定在起訴前。問題是,在我國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前置程序,如果用人單位在仲裁前補正有關程序,是否允許?如果用人單位在仲裁過程中補正程序,是否發生補正的效果?包頭律師諮詢網張萬軍博士認為,本條將補正程序限定在起訴前,已經考慮了仲裁前置情況,主要是為了給用人單位以充足的補正程序、彌補錯誤的時間。因此,用人單位只要是在起訴前補正的,即可認定不屬於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不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以上就是關於解除勞動合同工會意見重要嗎這一問題的相關資料,大家可以看出,不管是用人單位也好還是職工也好,工會的意見是相當重要的,也就是説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必須通知工會的,如果不通知就解除的話,是可以算作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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