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僱人必須工會決定解除勞動合同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4W

解僱人必須工會決定解除勞動合同嗎

解除勞動合同時工會的作用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二條規定:建立了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但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事先通知工會,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起訴前用人單位已經補正有關程序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二條有點畫蛇添足的味道。為什麼説是畫蛇添足?因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不是已經規定了嗎?也沒説也沒有建立工會,也就是説不管也沒有建立工會,都要通知工會。司法解釋卻又強調建立工會的通知工會,但卻未對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是否應當通知工會作出明確規定,令人歎息啊!

因此,有觀點認為即使用人單位未建立工會,也應當採取通知其他工會的方法予以變通;也有觀點認為,司法解釋僅對有工會的用人單位規定了通知義務,言下之意就意味着沒有工會的用人單位無需履行通知工會的義務。還是要回歸到《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來。我更情願理解為司法解釋是強調,而不是改變,而且也沒有權力改變。很遺憾,很多人都理解錯誤。

因此,企業在解除勞動關係時通知工會是程序的要求,必須履行。“但”字後面很重要,也就是説在起訴到法院之前,公司都有機會補正。

企業未建工會的,認為可以不通知的邏輯是不對的。按照這樣的邏輯,很多企業就不會建立工會了,因為建立了要通知,不建立反而省略了這道程序。這種認識顯然是錯誤的。如果單位未建工會就可以免除通知工會的義務,則可能會鼓勵單位阻撓建立工會、拖延建立工會等違法行為的發生。

工會不同意怎麼辦?單位決定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工會後,工會卻建議再給員工一次機會。在這種情況下,單位執意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違法呢?

雖然工會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但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並不是讓工會審批,這只是一個意見徵求程序。對於工會提出的意見或建議,單位認為正確的,應當予以採納;單位認為不正確的,可以不理會。當然,還是要慎重,處理好與工會的關係。

鑑於此,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不管有沒有建立工會,都要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通知工會,以免造成程序違法。

工會是一種歷史潮流之中發展出來的成果,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而設置的機構類型。並且,對於勞動者而言,勞動的權利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基本權利。因此,如果用人單位想要解除勞動合同,那是需要得到工會的認可和統一的,這樣如果用人單位違規,工會可以予以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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