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曠工解除勞動合同工資還會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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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曠工解除勞動合同工資還會有嗎?

一、因曠工解除勞動合同工資還會有嗎?

有的,按照公司的薪酬管理規定進行結算,通常應得工資扣除因為曠工要求的扣款後是可以拿到的工資。因曠工被開除的,在《勞動合同法》上,屬於被用人單位強制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應當依法支付工資,但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沒有法律依據不得剋扣工資。勞動者取得工資是依法享有的權利。

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由勞動部門責令其支付。

曠工一般是用人單位通過內部管理制度來規定的,內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必須符合三個要件:合法性、民主性、公示性,符合三要件的管理制度才發生法律效力。

二、法律依據是什麼?

1、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被辭退公司卻不發工資,勞動者可以投訴到勞動監察大隊,由其責令公司支付拖欠工資,逾期不支付的,加付賠償金。

3、《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單位是不能剋扣勞動者的工資的,如果是單位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是不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的,勞動者是有權隨時辭職的,此時勞動者辭職就不構成勞動合同違約,並且此時勞動者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依據自己的工作年限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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