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可以同時要工資和違約金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6W

一、勞動者可以同時要工資和違約金嗎?

勞動者可以同時要工資和違約金嗎?

可以的;我國的《勞動合同法》: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47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勞動者能夠按《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獲得經濟補償的情形共七種:

勞動者隨時解除(通知和不通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和第38條的規定,當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時,勞動者可主動解除勞動合同(隨時可解除,但要通知用人單位) ,並有權獲得經濟補償: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用人單位過錯(見第26條)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此種特殊情形下,勞動者以保障自己的安全為第一要務,可立即走人,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隨即自行解除。經濟補償只能由勞動者事後向原用人單位追償。

綜合上面所説的,用人單位在沒有按勞動法履行的時候,勞動者是可以用法律的條款來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僅可以讓用人單位放發當月的工資,而且還可以讓其支付違約所產生的違約金額,這樣才能讓自己的利益不會受到損害,從而避免引起各種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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