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簽訂兩份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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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簽訂兩份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員工簽訂兩份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69條第2款規定:“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一般認為,全日制勞動者做兼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相關法律法規沒有明文禁止。如我國《國家公務員法》禁止國家公務員進行兼職;《公司法》禁止擔任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等高級經理人員兼任同類企業的職務;

二是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或者規章制度中沒有明確規定禁止勞動者兼職;

三是兼職沒有侵犯原用人單位的利益,沒有對完成本職工作造成影響;

四是單位知悉後沒有責令其停止兼職。換言之,如果法律或用人單位明確禁止兼職,那麼勞動者一旦出現兼職行為,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不得兼職,但勞動者的兼職行為影響了本職工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的兼職行為沒有對本職工作造成影響,但單位知悉後已經責令其停止兼職,而勞動者拒不改正我行我素的,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從上述分析可知,即使簽訂正式合同的勞動人員,在法律或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禁止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選擇簽訂雙份勞動合同,當然不可以妨礙原工作的進行。當然,勞動保險並不是可以交雙份的,只能由一個用人單位進行繳納。各位小夥伴可以為生活更寬鬆,進行兼職哦。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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