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私自離職是否合法?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9W

一、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私自離職是否合法?

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私自離職是否合法?

不合法,單位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要離職,也要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履行離職程序,辦理好離職手續,進行交接,並保留相關證據,那樣才可以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自動離職,反而讓自己比較被動。

如果依法提出離職,單位不予辦理離職的,當事人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訴和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不是當事人可以立即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通常解除勞動合同,有幾種條件: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規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提前向單位申請離職,也可以與單位協商,如果單位有違法情形的,可以直接離職。

離職時,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同時可以以未簽訂勞動合同提出雙倍工資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非正常離職的後果是什麼?

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時不履行解除手續,擅自出走離崗,或者解除手續沒有辦理完畢而離開單位。

用人單位對擅自離職的職工可按曠工處理,給予除名。按照國家規定,自動離職的勞動者不享受任何待遇(企業將有權停止繼續繳納自離職工的社保及公積金)。

不辦離職手續,不能讓單位完成相應的工作交接、有序進行工作任務的相應調整,可能會給單位造成相應的損失。建議你提供書面申請説明具體情況,正常離職;如果因個人緊急原因建議與所在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不管從哪一方面來説,私自離職的這種做法都是非常無知的,因為在勞動合同法當中也沒有規定不籤勞動合同是員工可以當時就離職的法定原因。而且私自離職是很有可能給用人單位造成相關的損失的,在這種情況下本身員工可以針對不籤勞動合同的做法索要賠償,反而還落得被公司追償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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