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條款範文需要注意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7W

勞動合同條款範文需要注意哪些

勞動合同條款範文需要注意哪些

勞動合同的具體內容包括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兩大類。所謂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是指法律規定必須具備的條款。根據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具體包括: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其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中的法律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而法規包括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各地法規中對勞動合同內容的必備條款大體上都沒有突破《》中有關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我們對比《勞動》和《勞動法》發現,《勞動法》中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中還包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而《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的規定,新增了用人單位基本情況、勞動者基本情況、工作地點、社會保險和職業危害防護等內容。同時,為防止用人單位不願意列明各項勞動標準,《勞動合同法》從勞動標準確定、條款性質和法律責任三方面給予限制:在勞動標準上,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不明或者沒有約定,則明確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重新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則依據集體勞動合同,如果集體勞動合同也沒有約定或者乾脆沒有集體勞動合同的,則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同工同酬。當然,同工同酬是相對而言的,而不是絕對的。

在勞動合同條款上,由於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提供,故《勞動合同法》禁止勞動合同中約定免除用人單位自己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條款;如果一旦出現,則該條款屬於無效條款。而在法律責任上,《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如果勞動合同中末將應當載明的必備條款載明的,由部門責令改正;因未載明必備條款致使勞動者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的簽訂需要自己注意具體的法律約束,一旦自己喪失處理問題的積極性,就會導致自己的利益保障出現較大的偏差,但是問題的關鍵的是自己需要了解有關的規定,否則自己的事情處理就會存在風險,因此在處理此類問題的時候需要多加註意具體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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