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到期被辭退是否應獲得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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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到期被辭退是否應獲得經濟補償?

如果勞動者工作期間不負責,不稱職,那麼其可能面臨勞動合同到期被辭退的風險。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後辭退勞動者的,是否應該給與補償?下面本站就這個大家比較關切的話題,在下文展開相關論述。

一、員工勞動合同到期被辭退,會獲得經濟補償麼?

1、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

又細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裏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二、辭退職工條件

根據國務院發佈的《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第2條規定,企業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可以辭退:

1、嚴重違犯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

2、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3、服務態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4、不服從正常調動的。

5、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不夠刑事處分的。

6、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

7、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符合除名、開除條件的職工,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執行。

三、如何做好辭退

辭退前要公正。辭退的原因一般有兩種:一是公司原因,如大範圍裁員、組織機構調整等;二是個人原因,工作不稱職、危害公司利益等。對於公司方面的原因應當向員工做好解釋工作,並表示日後重新歡迎員工回公司。對於個人原因的辭退應當做好全面考核工作,不可偏聽偏信,更不能公報私仇。對於曾經為公司做出貢獻的員工,應當儘量在本公司內為其尋找其他合適的崗位,或者推薦到其他公司工作。辭退的公正與否,會影響到在職員工的積極性。把工作能力強、人品好的人開除,會讓員工的士氣在很長一段時間內走不出低谷。

辭退時要公開。員工辭退應儘量及時公開辭退理由,以免引起在職員工的胡亂猜測,影響正常的工作秩序。此外,在被辭退員工離開時應當儘量讓他體面,領導出面如集同事為其開個送行會,在會上對其為公司做出的貢獻進行總結。開送行會,不單是考慮被辭退人員,更重要的是向在職員工展示公司良好的企業文化,增加向心力。其集團花幾年時間從知名公司聘請了一總經理,來的時候迎接場面非常隆重;而辭退時,公司高層私下通知不準管理人員參加送行會,並且在半月後才給各分公司下發了一個正式通知。儘管各分公司的管理者通過各種渠道獲得了該消息,但在這半月內,大家紛紛猜測辭退總經理的原因,推測新任領導是誰,許多生產、營銷工作幾乎陷入癱瘓。該訪華團這種處理方式,也讓在職外聘管理人員感到極為不安。

綜上所述,如果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到期被辭退的,按照新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是要給付經濟補償的。但是有一種情況例外,如果用人單位提高了工資待遇,勞動者仍不續簽的,用人單位不需要進行補償,因為用人單位已經盡力挽留勞動者了,只是勞動者不想繼續留下來工作。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威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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