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怎樣賠償?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2W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怎樣賠償?

在現代社會中,大多數的勞動者都知道要在入職後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法中也規定了用人單位如果違法了相應的法規是要支付賠償金給勞動者的,那麼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怎樣賠償?如果是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年限支付賠償金,如果是企業終止合同也要支付賠償金,支付標準相同。

一、勞動合同沒有到期,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這種情況,企業需要提前30天通知員工,並按員工入職時間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這就是所謂的n 1的來源。

二、勞動合同沒有到期,員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

這種情況,員工屬於辭職,員工需要提前30天,書面形式通知企業,無需徵得企業同意,即可於30天后離職。

三、勞動合同到期,企業與員工終止勞動合同

也就是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時,企業提出:與員工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按勞動法是不需要提前通知的,因此,終止勞動合同不存在1個月“代通知金”的問題。(個別地方除外,如北京需要提前30天通知不續簽,具體需查詢當地勞動法規)。

終止勞動合同也要給補償金,計算方法與解除勞動合同的相同,但由於終止勞動合同支付補償金的法律依據是2008年1月1日頒佈的《勞動合同法》,所以,終止勞動合同的補償金從20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

四、勞動合同到期,員工與企業終止勞動合同

也就是員工不續簽勞動合同,這種情況員工沒有提前通知的義務,也就是説,員工可以提前跟企業説明,也可以不提前説明。員工可以在合同到期時,交接工作之後,不再繼續上班。當然,由於還需要企業發放工資,轉檔案,轉社保,開離職證明等後續工作,建議員工在離職時沒有必要和企業弄得很不愉快。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基本規定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計算方式,現行的核心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如下條款: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但是,該條款仍未明確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中的“工資”包含哪些內容,問題由此誕生。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對於經濟補償的月工資下了定義: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看完前述規定,我們可以得出的是如下結論:經濟補償是按應得工資計算,而不是按基本工資、應發工資計算。至於應得工資是不是實發工資,還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信息,在上文中也回答了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怎樣賠償的問題,因為出現的情形有很多種,我們不能一概而論,要根據實際的情況進行分析,如果勞動者遇到用人單位拒不支付賠償金的情況,勞動者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並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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