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合同自動解除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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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合同自動解除是怎樣的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主動和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用人單位也可以主動和勞動者解除合同。但是,除了那兩種方式,合同還可以自動解除。那你知道在試用期合同自動解除是怎樣的?本站小編將為你講解相關內容。

一、合同自動解除是怎樣的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如果具有用人單位破產或者勞動者死亡等上述情形,勞動合同就會自動解除了。

二、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合同後,自動解除的情形相對較少,最常見的還是其中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如果具有以下情形,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三、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的解除,除了勞動者可以主動提出,在符合下列的條件時,用人單位也是可以提出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因此,合同的解除有三種情況,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合同以及合同自動解除。如果你還有想要深入瞭解的地方,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在線律師,他們將竭誠為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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