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解除合同可以嗎 - 試用期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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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解除合同可以嗎,試用期是多久

試用期屬於用人單位和勞動之間約定的一個雙方進行考察的一個期間,在這段期間內,勞動者算不上單位的正式員工,相對的福利待遇可能就要稍差一些。那麼在試用期內,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嗎?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一、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嗎

在試用期內,如果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解除合同。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公司可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對於此條內容的認定證據,本文後面會重點提出建議。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提前30天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經濟性裁員

經濟性裁員條件:

第一、確需裁減人員;

第二、提前30天向工會/員工説明情況,聽取意見。

第三、向勞動行政部分報告。

目前,北京勞動部門尚沒有批准一家公司進行經濟性裁員。現在公司裁員,通常是用與員工協商方式進行的。

●員工有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不能根據前述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患職業病功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而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女員工處在懷孕期、產期或哺乳期。

5、建議公司必要採取的措施

制定儘可能詳細的合法《員工手冊》,確定勞動紀律及規章制度。詳細的《員工手冊》是員工是否嚴重違反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證據之一。

建立員工定期考評制度。

不要隨意解聘員工。

尊重員工,也是尊重公司。

多和員工交流、對話。

二、勞動合同試用期是多久?

《勞動法》第21條規定,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對試用期的具體期限,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做了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少於6個月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勞動合同長於6個月但短於1年,試用期不超過30天;勞動合同長於1年但短於2年,試用期不超過60天。

試用期內,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是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只不過此時雙方都需要滿足一定的情形才可以,尤其是用人單位,否則的話就會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此時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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