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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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在實踐中,如果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相應地賠償金?另外,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下面,我們一起來詳細瞭解下吧。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上述規定看,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另外,依照該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30天通知。

但是,根據勞動法,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延伸補充: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怎麼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一章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

以上就是我們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賠償的法律解答。從上面內容可知,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另外,依照該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30天通知。如果你對此還有其他法律疑問,歡迎你及時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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