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三年的試用期是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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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三年的試用期是多長時間?

勞動合同三年的試用期是多長時間?

勞動合同三年的試用期是多長時間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來進行確定,若籤的是三年期合同,只要試用期沒有超過六個月就是合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條款是勞動合同的特殊條款,《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對試用期作了如下的定義: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為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二、用人單位簽訂單獨的試用期合同的法律風險是什麼?

司法實踐中大量用人單位為了避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往往在招用勞動者時與勞動者簽訂一個單獨的試用合同,期限一般為三個月到六個月不等,在試用期合同期滿後再決定是否正式聘用該勞動者。用人單位這樣做的目的往往是為了規避法律,在試用期使用廉價勞動力,方便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用人單位在招聘勞動者的情況之下,都是需要給予一定的試用期限來考察勞動者的,在這種狀況之下的話,對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所簽訂的試用期也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通常狀況之下都不能夠超過6個月左右的時間,我的就屬於違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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