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社保標準的主要項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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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工社保標準的主要項目有哪些?

職工社保標準的主要項目有哪些?

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1、社保標準是按照職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在我國繳費基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申報,依法對其進行核定。

各地的社保繳費基數與當地的平均工資數據相掛鈎。它是按照職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額來確定的。每年確定一次,且確定以後,一年內不再變動,社保基數申報和調整的時間,一般是在7月。

2、我國《社會保險法》對社會保險的徵繳費率並未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按照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相關政策的規定,對不同的社會保險險種,我們實行不同的徵繳比例。社保保險中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是由個人和企業分別繳納的,一般企業佔大頭(全國各地繳費比例有所不同)。

3、在單位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與當地社保中心共同確定了社保繳費基數以後,社保的各項費用的繳費比例和單位參保的險種和繳費比例:

1、養老保險費:單位繳納20% ,個人繳納8% 。

2、失業保險費:單位繳納2% ,個人繳納1% 。

3、醫療保險費:單位繳納8% ,個人繳納2% 。

4、工傷保險費:單位繳納,個人不繳納。

5、生育保險費:單位繳納,個人不繳納。

二、不購買社保是違法的嗎?

按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沒有按法律規定給勞動者繳交社保的行為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綜合上面所説的,職工社保一般是由用人單位來進行購買,對於社會也存在着不同的項目,對於這些項目用人單位就要按不同的基數來承擔不同的繳納比例,只要每月依法的繳納就可以依法的享受到其中的待遇,這也是為了保障到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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