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續簽是在多久的時間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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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的續簽是在多久的時間之內?

勞動合同的續簽是在多久的時間之內?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到期後,應該在1個月內續簽新的勞動合同,否則超過1個月後,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續簽勞動合同需要注意什麼?

續簽勞動合同是指合同期滿後企業與員工不終止勞動關係,在雙方完全同意的情況下繼續履行原合同確定的權利與義務的法律行為。續簽勞動合同和訂立勞動合同一樣,應堅持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具體應注意如下事項:

1、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同意續延勞動關係的,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依法續簽勞動合同。

2、員工若患有職業病或其因工負傷並被確認達到規定的傷殘等級,要求續簽勞動合同的,企業應與其續簽合同。

3、員工若在企業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在續簽勞動合同時,其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企業應與其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勞動合同期滿後,企業不想續簽合同,但未能與員工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續延勞動合同,企業應當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

5、企業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無論期限多少,都不得約定試用期。

三、不續簽勞動合同能要補償嗎?

(一)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二)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3、值得注意的是,這裏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綜合上面所説的,勞動合同的續簽是需要在合同到期了之後才會實施的,一般只要在到期後的一個月內,或者是在未到期前的一個月內續簽都是合理的,只要用人單位不拒絕續簽,那麼是不會承擔任何的補償,所以,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自己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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