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可以隨時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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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到期可以隨時走嗎?

勞動合同到期可以隨時走嗎?

不可以,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不繼續簽合同的,那麼必須按單位約定辦理離職手續,而且勞動者要拿到單位開具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不能隨時走人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二、員工被公司違法辭退有哪些法律救濟?

非因員工原因,公司辭退勞動者的,應當提前30天通知職工本人,並給予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三、公司可以辭退員工的情形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事實上,假如公司已經提前一個月就問過員工的意見了,但不打招呼就直接走人的這種做法很小兒科,對離職的這種做法沒有什麼覺得不好意思的,但很多時候勞動關係也應該是善始善終的,總不能單純的因為離職,就和公司把關係搞得很僵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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