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糾紛怎麼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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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糾紛怎麼處理呢


 勞動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因訂立勞動合同而發生的勞動糾紛的處理






  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發行的勞動合同糾紛的處理








  因終止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合同糾紛的處理




因解除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合同糾紛的處理
  勞動爭議處理機關在處理此類糾紛時應明確:





國務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對這個問題,有了很明確的規定。在第5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該規定是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勞動合同法從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用工之日從 20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提供書面通知的證明,該證明應是經過員工確認的,如公告或是員工在通知上簽字的,而不是隻有單位蓋章的證明(有虛假事後偽造之嫌),如用人單位同時證明是因為勞動者的原因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單位可以終止勞動關係。在該實施條例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該規定明確的作出了劃分,在一個月,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雙倍工資,如是因勞動者的原因不簽定,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關係,該規定是法律在保護用人單位的利益,而如果是過了一個月後,法律不再去看是誰的原因而造成沒有簽定書面勞動合同的,而只看結果,如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應該支付雙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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