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續簽糾紛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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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續簽糾紛如何處理?

勞動合同續簽糾紛如何處理?

續簽勞動合同出現糾紛,雙方應當在勞動合同終止後,勞動者提供勞動的第一天起1個月內訂立新的書面勞動合同;無法訂立勞動合同的,可以終止勞動關係或者是提起仲裁申請。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二、勞動合同續簽時間規定有什麼?

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限即將屆滿的情況下,員工與用人單位雙方都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續訂,並在合同到期前的15天內完成續訂手續。對於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或者是已經連續簽訂了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續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 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居家勞動合同時出現糾紛,可以直接終止和原單位的工作關係,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在勞動合同履行期滿前一個月,用人單位需要用書面的形式,通知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意的,可以跟用人單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的,可以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由公司出具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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