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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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如何計算?

當前社會經濟結構和發展趨勢日益多元化,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發展方向與用工需求有着緊密聯繫,當用工單位不再需要一定量的員工、或者需要進行隊伍更新優化時,往往會與部分員工終止勞動關係,那麼,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如何計算呢?

一、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規定

經濟補償金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在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它的性質是補助費用,不需要行為人存在過錯或違法行為,適用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勞動者提出、非過失性解除、經濟性裁員)、合同終止。而經濟賠償金則是指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需要付給勞動者遭受損失的賠償。它更加強調用人單位一方存在過錯,是一種賠償性質的費用。

按照法律規定,勞動者應當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情況有很多種,法律是這樣規定的: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一經濟補償金的年限計算是以《勞動合同法》開始實施的今年1月1日為起始點,即年內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最多可獲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而因為其他情形所導致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時間則要分情況討論。

經濟賠償金則是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的費用,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經濟賠償金的起算時間是從用工之日起。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有關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綜上所述,關於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如何計算的問題,要根據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如果是合同到期或者以上六類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則不需要支付賠償或補償金,如果是用人單位在沒有過錯和違法行為的情況下與勞動者解除合同,則支付補償金,反之則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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