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離職怎麼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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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離職怎麼賠償金?

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離職怎麼賠償金?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如果員工不續簽,具體分兩種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願意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願意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裏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二、續簽勞動合同的時間規定有什麼?

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限即將屆滿的情況下,員工與用人單位雙方都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續訂,並在合同到期前的15天內完成續訂手續。對於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或者是已經連續簽訂了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續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 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勞動合同履行期滿前一個月,用人單位需要用書面的形式,通知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意的,可以跟用人單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的,可以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由公司出具離職證明,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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