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標準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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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標準是怎麼樣的?

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標準是怎麼樣的?

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標準是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的兩倍來進行計算,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需要支付勞動合同解除賠償金的情形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當地的社會,如果説勞動者工作之後我發現工作的內容和工作的一些要求與自己的預期不一致的,那麼是可以提出離職的,並且雙方協商一致離職的話是不存在這經濟補償金的,除非就是用人單位及時的辭退勞動者,需要進行經濟補償,還有一些情況之下需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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