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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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為了保障雙方的權益而簽訂的協議書,一般的勞動合同都是有年限規定的。如果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進行賠償的,下面大家就跟本站網站小編一起來具體瞭解一下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怎樣的吧。

一、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

1、合意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現行的規定是:當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合同時,“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進行補償,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而對於勞動者提出協商解除合同並沒有是否給予經濟補償的明確規定,一般以雙方協商的結果為準。

2、過失性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由於合同的解除是由勞動者的過失行為所致,故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

3、非過失性辭退的三種解除屬於法定特例,除了必須按服務1年給予1個月的經濟補償和必須提前30天通知外,各有特殊規定。“不能勝任工作”類的,必須經過培訓或調整仍不能勝任工作時,才能解除合同;“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也不能從事新安排的工作”才能解除合同,還必須支付不少於本人6個月的工資;“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來的合同無法履行,雙方又不能就更改合同達成一致”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這種情況的經濟補償不以12個月的工資為限。

4、用工單位經濟性裁員時,被裁減的人員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獲得服務1年給予1個月本人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5、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分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是用人單位不按合同支付工資、不提供工作條件等,勞動者除了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外,還可以得到1年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第二種情況是用人單位沒有法定過錯,勞動者自己提出辭職的,用人單位一般不必給予經濟補償。

6、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除了合同有特別約定外,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標準

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都以被解除合同的勞動者本人的月工資作為計算的基準。月工資收入如何確定?《勞動法》界定了工資及其他收入的界限,即工資是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資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收入,應該符合上述條件,按國家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實得工資性收入。所以,計算經濟補償金時作為基數的月工資收入應按勞動者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月實得工資性收入計算。

勞動合同解除之後按照勞動法規定是需要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額的。雖然對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有所規定但由於目前各類企業經濟效益良莠不齊,計發辦法也會有所不同。若大家在勞動糾紛方面需要專業律師的幫助,歡迎詳情諮詢我們本站網站上的在線律師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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