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會留案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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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會留案底嗎

一、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會留案底嗎?

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會留下案底

一般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在我國法律中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保存。

員工違反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我國《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按照勞動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超過三十日,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予以辦理。如果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解除勞動合同要注意哪些問題?

(1)解除勞動合同應有充分的法律及合同依據,《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中均有專門條款規定了解除合同的情形,這是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然,企業也可與員工在聘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情形,但應注意不能與上述法律的相關規定相牴觸。

(2)解除合同應有正式書面的《解除合同通知書》,上面應寫明解除合同的原因及參照依據等,內容應客觀真實,理由應充分,應有企業的蓋章和通知日期。重要的是,通知應以送達當事人時為準,如未送達並不產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因為解除合同是重大的法律行為,會產生重大的法律後果,如草率為之或馬虎從事,日後可能造成不利於企業的後果。

三、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效力

1、該通知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簽了字即可認為是雙方同意協議解除了勞動合同,雖然用詞不規範,但在勞動仲裁等過程中,不會因為用詞不規範就被認定為不是協議解除勞動合同。

2、“雙方再無任何經濟糾紛。”並不表示員工放棄了訴權,如果事實是比如公司少繳了社保,這一條就是無效條款。即員工仍然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主張自己的權利,並不會因為雙方協議中有這樣一條而免除企業的法定責任。企業之所以喜歡在解除協議中寫上這一條,是希望通過這樣的條款減少潛在的勞動爭議,許多勞動者即使以後發現企業坑了自己,會以為簽了就只能自認倒黴了。至於文字表述,如上,怎麼寫都不改變此條的法律效力。法定的企業責任不會因為描述差異或雙方約定而有任何改變,因為法定的責任不能通過雙方約定免除。

一般違反我國的治安管理法都不會留下案底,更不用説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大家要知道,在法律上案底就是以前觸犯過刑法的。可是,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公司可以要求賠償甚至是不結算工資,就算是想要解除勞動合同,提前30天告知一聲就行,沒必要違規自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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