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嗎 - 勞動者如何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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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嗎?勞動者如何解除合同?

在生活中,只要我們有在用人單位上班的話,勞動合同就和我們息息相關。勞動合同是對工作人員的一份重要的保障,我們去到用人單位都是需要簽訂相應的勞動合同。那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嗎?勞動者如何解除合同?相信很多還是不清楚的,下面我們就來具體的闡述下相關知識:

一、勞動合同的含義

1、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二、勞動合同的解除的概念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當事人雙方對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條款所作的修改或增減。

三、勞動者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13種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5、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10、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1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在用人單位沒有違法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四、勞動者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勞動者是可以解除合同的。我們在步入工作中一定要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這樣才能保障我們的權益,不然當發生勞動糾紛時,權益就難以得到保障。上述內容以及很明確的闡述了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勞動者如何解除解除合同?相信大家看了我們的文章都有了一定清晰的認識了。只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中的13種情形之一的都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周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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