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解除勞動合同賠償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3W

用人單位違約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有過錯,勞動者單方解除)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雙方均無過錯)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性裁員)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合同期滿不續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破產、吊銷營業執照、關閉、解散)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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