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沒簽勞動合同辭退可以要求補償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8W

一、入職沒簽勞動合同辭退可以要求補償嗎?

入職沒簽勞動合同辭退可以要求補償嗎?

我國法律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因此,如果入職半個月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並沒有違反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為《勞動合同法》明確指出,是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因此,入職半個月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與法律規定之間有什麼衝突。

二、入職半個月沒簽合同辭退有沒有賠償?

在試用期期間,被單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辭退,是沒有經濟補償的,如果是無故辭退的話,是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的。關鍵點在是否能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有則無賠償,無證據,則需要賠償。但是如果雙方連勞動合同都沒有訂立的話,是不存在雙倍賠償賠償金這一説法的。因為,我國《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不過,這並不意味着用人單位無須支付任何資金。因為,既然已經上班了,並且有實際工作的證據,那就是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相應的正常收入是肯定需要支付的。所以這半個月的工資是肯定需要支付給您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入職未簽訂勞動合同那麼這種行為已經違反了我國的《勞動合同法》,這種情形是可以讓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經濟補償,對於補償的標準就會按勞動者工作的年限,以及還有工作的收入來進行確定,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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