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勞動合同違約怎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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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事勞動合同違約怎麼賠償

人事勞動合同違約怎麼賠償

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就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這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該職工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是最多不超過12個月。

2、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解除勞動合同。就是勞動者生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用人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這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該職工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當發放不低於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贈加醫療補助費,或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換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就是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這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該職工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是最多不超過12個月。

二、有關賠償金的規定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連帶賠償的份額應不低於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總額的70%,向原用人單位賠償下列損失:

1、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2、因獲取商業祕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賠償因獲取商業祕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執行,這是我國《勞動合同法》有關違約與賠償的幾點規定。

因此在我們實際生活中,如果我們遇到了類似的情況就應該要懂得相關法律,一旦觸犯到了自己的合法利益的就應該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不懂得相關法律,自己吃虧了可能都還不知道,所以平時要多瞭解相關的法律法規,這樣才能更好的知法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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