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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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同用人單位之間所簽訂的具有一定法律約束,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而勞動合同通常有約定一定的時間和服務年限,此時如果提前結束了勞動期限,就可以稱之為,勞動合同的解除。

這種解除有以下幾種情形:

首先對於勞動合同的解除,在勞動合同依法訂立之後,同時雙方尚未全部履行之前,因為某種的原因使得勞動合同中的一方或者雙方的當事人均決定提前取消雙方的勞動關係法律行為。

一般來説,對於用人單位來説,當出現以下情形的,可以依法解除:

(1)立即解除勞動合同情形

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當出現了以下4種情形的,可以立即解除

a.首先是試用期之內,用人單位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的相關條件的;

b.發現勞動者已經嚴重的違反了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或者是規章制度的;

c.勞動者在勞動期間出現了嚴重的失職,徇私舞弊,其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惡劣嚴重的損失;

d.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的人員。

(2)用人單位在下述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在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30天,同時以書面告知的方式告知勞動者本人。

根據《勞動法》中的第二十七條相關規定:

a.如果用人單位已經處於瀕臨破產的情況,或者是在整頓期間,以及其他發生生產經營狀況不良,或者危機等。

b.如果公司由於某些原因需要進行裁員時候,需要提前向工會或全體的職工説明相關情況,履行告知之後,可以進行裁員。

同時《勞動法》相關規定:

a.如果勞動者因為患病或者非因工而負傷的,在康復之後,不能再從事原來的工作,或者無法勝任用人單位所另行安排工作;

b.勞動者出現無法勝任其工作的;勞動合同在訂立之後,由於外界環境變化,使得當事人無法繼續其所確定的勞動合同,此時,在進行商議失敗的,此時可以進行的合同的解除。

c.除此之外,在解除勞動合同之後,用人單位需要對勞動者予以一定的補償。

根據我國法律相關規定,根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進行計算,予以一個月工資的經濟的補償金。

(一)如果勞動合同在雙方協商一致以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時由用人單位進行解除。

(二)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相關工作,且在經過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然無法勝任該崗位工作的,此時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兩種情形所予以的補償金,最多不能超過一年,即12個月。

(三)當由於勞動合同訂立之後,客觀情況發生了變化,使得原有的勞動合同已經無法履行了,此時經過當事人協商之後無法取得共識,或者形成變更勞動合同協議的,此時用人單位將解除勞動合同。

(四)當用人單位出現了資金層斷裂,資金不暢的時候,用人單位難以維持時,用人單位面臨破產,重組情形的,此時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以上就是關於解除合同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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