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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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在職工入職的時候,勞動者會與用人單位一方簽訂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當中會明確地規定雙方的責任與義務以及工作內容,保護與保障等等。

當然也會規定一些後續問題的解決方案,例如,如果勞動者一方或者是用人單位一方想要解除合同的時候,需要什麼樣的條件?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單方解除合同而不算作違約?

通常來講,在勞動者有着重大過失或者是使公司利益遭受了極大損害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一方是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的,那麼滿足什麼條件,勞動者可以單方不與用人單位繼續維持勞動關係呢?

1.雖然勞動者是屬於被僱傭的一方,但是如果想自己與公司解除合同,也是可以通過法定手段來進行的。也就是説,儘管勞動者是被僱傭的那一方,是拿工資的那一方,但是隻要理由合理,手段正當,就可以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的。通常勞動者可以選擇事先通知用人單位,或者是不通知用人單位兩種方式來解除勞動合同。

在不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的這種情況下,必須是用人單位出現了非常嚴重的過錯,或者是採用了非常暴力或威脅等手段來強迫勞動者勞動或從事其他工作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由於勞動者的身體和精神都受到了極大的損害,所以可以直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不需要事先的通知與商量。如果情節嚴重的話,甚至可以向法院起訴用人單位,並且根據《勞動合同法》索要一定的賠償。

這種情況還有另外一種可能,就是企業雖然沒有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來恐嚇勞動者,或者是造成了其他方面的損害,但是企業也沒有根據勞動合同當中所規定的內容來履行自己的義務。也就是説沒有按時按量的向勞動者發放工資。或者是自己在合同當中所承諾提供的勞動保護,或者是勞動條件都沒有實現,是勞動者在勞動的過程當中遭受到了不公正或者是不安全待遇的時候,也可以單方面的提出解約。

2.有時候勞動者是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告知自己工作的單位的,説明自己要解除合同。

在這種情況下,要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當員工想要辭職的時候,是不可以臨時提出的,一定要在自己想要辭職日期的前30天內就告訴用人單位,是用人單位能夠對於自己工作崗位的損失有一定的彌補時間和空間。這樣企業就不會因為員工的離去而造成太大的損失。

當然,合同中如果規定了在這種情況下要承擔一定的違約金或者是支付其他費用的時候,勞動者也應該遵守合同的規定,該支付就支付,不然會引起糾紛。

在員工與用人單位的合作過程當中,雙方應當遵守着合作互信,互利共贏的原則來進行相處,在辭職的時候也要保證雙方利益的最大化,如果員工利益受損的話,要拿起法律武器和協議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當然如果想要離開的話也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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