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合同到期續簽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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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合同到期續簽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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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合同到期續簽流程是什麼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其他的法定、約定終止條件出現,任何一方要求續訂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向對方發出《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並及時與對方進行協商,依法續訂勞動合同;

1、續訂勞動合同,如原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已有較大改變,雙方應重新協商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如原勞動合同的條款變動不大,雙方可以簽訂《延續勞動合同協議書》,並明確勞動合同延續的期限及其他需重新確定的合同條款;

2、續訂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應將雙方重新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延續勞動合同協議書》(附原勞動合同)一式兩份,送有管轄權的勞動鑑證機構進行鑑證,併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延續手續。通常流程:

4、公司在該員工的勞動合同到期前提前一個月向該員工發出續簽勞動合同意願徵詢書,説明公司願意維持或者提高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續簽合同,徵詢該員工是否願意續簽。員工選擇並簽字後由公司收回徵詢單。

5、如果該員工願意續簽合同,那麼在勞動合同到期前幾天或者到期當天與該員工重新簽訂一份新的勞動合同。要注意如果該員工從2008.1.1起已經連續兩次簽訂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或者該員工在本公司已經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在此次簽訂時,公司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非員工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二十條,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續約合同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雙方需要協商好,然後再根據對方所提出來的相關要求,在對原有的合同進行相關的改正,如果雙方對於合同協商有異議的話可以根據其所接受的條件再進行訂立。如果員工選擇退出不進行續約的話,需要提前30天合用人單位提出相關意見。並且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好員工的相關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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