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與續簽有什麼流程 - 放假期間勞動合同到期咋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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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與續簽有什麼流程?放假期間勞動合同到期咋辦?

如果合同到期或許會有人選擇離職或許有人選擇續簽、離職,也可能直接退休。那我們有離職什麼流程呢?不選擇離職的話應該怎樣?放假期間勞動合同到期咋辦?會不會不一樣?我們應該注意些什麼?下面就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去看看吧!

勞動合同到期的,用人單位最遲應在勞動合同到期後的一個月內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如果超過一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一、合同到期續簽

1、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都要根據勞動者的業績情況、工作表現、勝任能力等方面,決定是否續簽勞動合同。

2、在用人單位選擇繼續留用勞動者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情況下,勞動合同續簽手續的辦理都會比較順利。

二、合同到期不續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由此可見,續簽只需要按照公司流程走,而離職就比較麻煩,分主動離職和被動離職,並且兩個流程不一樣,那放假期間勞動合同到期咋辦?並未作出明確要求,所以由各公司自行安排。更多詳細內容請諮詢本站在線律師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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