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自願工作的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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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自願工作的怎麼辦?

一、童工自願工作的怎麼辦?

童工自願工作的也是屬於違法行為,應當堅決禁止。根據《勞動法》第九十四條: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用人單位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應當責令改正。

二、法律依據

1、《勞動法》第九十四條: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2、《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處以罰款:

(一)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童工的;

(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未滿16週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職業介紹機構以及其他單位或個人為未滿16週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四)單位或者個人為未滿16週歲的少年、兒童出具假證明的。

3、《使用童工罰款標準的規定》第三條:對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個人,罰款標準如下:

(一)使用童工從事營利性生產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

(二)使用童工從事家庭服務性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300-600元;

(三)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罰款300-600元;(四)為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

第四條:對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單位,罰款標準如下:(一)對單位使用的,根據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具體罰款標準;(二)為未滿16週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的,罰款1500-3000元。

第五條:數次、長期使用或一次使用多名童工及數次出具假證明的,加重罰款三倍。

三、違反未成年工保護規定:

1、《勞動法》第九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對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2、《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勞部發〔1994〕532號)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應當責令改正,並按每侵害一名未成年工罰款三千元以下的標準處罰。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的,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每侵害一名未成年工罰款三千元以下的標準處罰。

我國已禁止使用童工的,對使用童工的處罰在相關規定中也明確地進行了規定。需要注意的是,不管童工是否自願到用人單位從事勞動活動,只有使用了童工,就違法了勞動法規的相關規定,這也是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保護,避免因勞動合作而導致未成年不能進行參加教育活動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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