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使用童工而且不發工資童工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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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使用童工而且不發工資童工們該怎麼辦?

掙錢養家本是為人父母的責任,但是在貧困地區很多未成年子女迫於生計壓力不得不從事勞動以貼補家計。為了確保未成年人能有健康的成長環境,我國政府嚴令禁止用人單位僱傭勞動者,而在現實中有些用人單位不僅頂風作案更有甚者剋扣童工們的工資。那麼用人單位使用童工而且不發工資童工們該怎麼辦呢?具體解決方法如下文所介紹。

一、使用童工而且不發工資的解決辦法

這裏存在一個悖論,不允許存在使用童工,那麼又怎麼會有工資呢?但是可以通過民法通則來予以尋求救濟。

《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 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那麼該未成年人可以拿到一定的補償。這種補償的量相當於平常所説的“童工工資”。

1、收集相關證據,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2、可以通過媒體予以曝光,引入執法機構的監督與檢查。

二、相關的法律規定

1、《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2、《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雖然僱傭童工的行為本身是違法的,但既然用人單位聘用了他們理應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畢竟童工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的勞動關係儘管不合法。如果用人單位使用童工而且不發工資童工可以蒐集相關的證據材料後上報勞動保障部門,由他們出面幫忙討要工資並追究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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