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意外傷害童工維權依據都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9W

受到意外傷害童工維權依據都有哪些?

雖然童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不具備法律效力,但是童工都是未成年人其權利仍受法律的保護,任何個人或單位都不得侵犯他們的權益。也就是説如果童工在工作過程中受到意外傷害的,可向用人單位所要經濟上的賠償。那麼受到意外傷害童工的維權依據都有哪些呢? 

一、受傷害童工的維權

童工是指未滿十六週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係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

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參加家庭勞動、學校組織的勤工儉學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允許從事的無損於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輔助性勞動,不屬於童工範疇。

1、童工為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合同。《勞動法》第15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這是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是從青少年健康成長角度考慮的,不存在管理性和生效性之爭,違反則為無效。工傷保險工傷賠償、工傷認定,應理解為合法有效勞動關係範疇的概念,不應適用於無效勞動關係,如依照勞動法律、法規,為童工辦理勞動保險,毫無疑問是荒唐的。但對使用童工的用人單位,要給予嚴厲地處罰,則依照勞動法律、法規,體現的是國家意志的社會管理,不是民事法律關係。

2、童工傷亡應比一般勞動者獲得更多的法律保護。合同無效不等於其權利不受保護,相反,從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出發,從關心下一代出發,從保障人權的角度出發,其受傷亡損害的權益更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其受保護的權益應比一般勞動者更廣泛、更多。

3、從計算賠償損失數額上考慮,童工傷亡應選擇非工傷賠償。工傷的賠償依照國務院的《工傷保險條例》,用人單位繳納了保險的,則由保險機構理賠,用人單位未繳保險的,用人單位按照保險理賠的標準和數額計算賠付,其數額比僱員受害賠償和一般人身損害賠償低4-6倍。童工傷亡不按勞動法律關係的工傷理賠,按一般人身損害的民事法律關係予以賠償,將獲得更大權益的法律保護。

二、受傷害童工的維權依據

1、《勞動法》第15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

2、《工傷保險條例》第63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低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在這裏,條例沒有使用“工傷”這一概念,而用“致童工傷殘”的説法,其隱含意義在此可以理解為傷殘童工不需進行工傷認定。

3、《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10條規定:“童工患病或者受傷的,用人單位應當負責送到醫療機構治療,並負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用人單位還應當一次性地對傷殘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賠償,賠償金額按照國家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計算。”

從這些規定看,童工傷亡的賠償不需工傷認定,用人單位直接予以賠償。作為受到傷害的童工方,可按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的民事法律關係主張權利。

在受傷後可憑藉診斷證明及司法鑑定結果向用人單位所要賠償。而作為用人單位當童工在工作過程中受到傷害時,就要主動支付他們的各項治療及生活費用,爭取與受傷童工在補償上達成一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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