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15歲童工是合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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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15歲童工是合法的嗎?

收15歲童工是合法的嗎?

招收童工是犯法的。根據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童工是指未滿16週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係,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一條、《勞動法》第十五條和《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四條就禁止使用童工分別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招收應該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就業”:“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禁止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工商户、農民、城鎮居民使用童工”。依據《勞動法》第九十四條和《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十一至十三條關於“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違反本規定使用童工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傷殘的童工應當負責治療,並承擔醫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對違反本規定使用童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提請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童工的,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處以罰款,對使用童工的單位,給予從重處罰”

童工和其他人都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二 、用人單位僱傭童工如何處理

一般來説年滿18週歲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但是我國法律還規定,年滿16週歲以自己的勞動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查驗勞動者是否年滿16週歲,否則可能會因使用童工而被罰。禁止使用童工是國際社會的普遍做法,我國也明確禁止使用童工。童工是指未滿16週歲的勞動者。《勞動法》第94條和《禁止使用童工規定》中規定,單位擅自使用童工屬於違法行為,需要承擔如下法律責任:

(一)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有勞動保障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國務院制定的《使用有毒物品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並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二)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之日起,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0000元罰款的標準處罰,並由工商行政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三)童工患病或者受傷的,用人單位應當負責送到醫療機構治療,並負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

(四)童工傷殘或者死亡的,用人單位由工商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用人單位還應當一次性地對傷殘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賠償,賠償金額按照國家工商保險的有關規定計算。

(五)拐騙童工,強迫童工勞動,使用童工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使用不滿14週歲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嚴重傷殘的,依照《刑法》關於拐賣兒童罪、強迫勞動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法律對未成年兒童有着一定的保護,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一些不法企業不知道招收童工是犯法的,就鑽法律的空子,在法律看不到的地方就非法僱傭童工,以此節省日常的開銷,為企業獲得更大的利潤,非法僱傭童工的,是需要受到相關處罰的,我們要及時的注意相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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