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分公司員工勞動關係應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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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分公司員工勞動關係應該如何處理?

在當代這個社會,當我們走在路上,隨處可見的都是一些大公司,有些規模比較大的公司還會成立分公司,分公司的員工和分公司建立勞動關係,很多人想了解一下根據法律規定分公司員工勞動關係應該如何處理?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當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公司時,勞動合同從何時起終止?

應當結合公司法與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來理解勞動合同的終止問題。在實務中處理這類問題,應該注意法律之間的聯繫與銜接。根據《公司法》第十章“公司解散與清算”部分的規定,公司決定解散的,要開展清算工作,清算結束後,才可以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在清算期間,公司尚未註銷登記,其主體資格仍然存續。公司決議解散是公司終止也是勞動合同終止的一個原因,但是公司解散是一個過程,在公司註銷登記前,公司還要開展一系列的活動,仍然需要留用一部分勞動者。因此,公司決議解散的,如果在公司註銷登記之前,公司與勞動者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的,勞動合同自辦理完終止手續之時終止;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的,勞動合同自公司註銷登記時終止。

二、根據法律規定分公司員工勞動關係應該如何處理?

當勞動者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因工緻殘、患病正在休醫療期、女職工在三期等情況時,職工對終止提出異議或要求額外補償時,應如何處理?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45條規定的精神,勞動者出現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時,勞動合同的期限可以續延,以充分保護特殊時期勞動者的權益,因此,在公司決議解散時,應對處於特殊時期的勞動者予以特殊照顧。一般來説,上述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在這些情形消失時,公司才可以申請註銷登記。當然,公司也可以與勞動者協商,在公司向勞動者支付額外的補償後提前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八條規定: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以及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歇業,不能承擔相關責任的,依法將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作為共同當事人。能否承擔相關責任由誰判定?用什麼標準判定?追加當事人是申請人的權利還是由仲裁委員會來決定?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在上述情況下,可以列公司與分公司為共同被告,但最後需裁決由公司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分公司的員工勞動關係和總公司的員工勞動關係同樣重要,但是在法律上翻公司並不具有法人資格,因此在發生爭議的時候,可以將總公司與分公司列為共同被告進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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