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法人股東會議應該如何進行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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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代這個社會,大家明白的是,公司的法人是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的,畢竟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公司的法人也享有一定的權利,因此義務跟權利是相互的。許多人想要知道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法人股東會議應該如何進行簽署?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法人股東會議應該如何進行簽署?

一、概況

去年開始實施的新《公司法》不僅取消了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的強制限制,也將註冊資本實繳制改革成現在的註冊資本認繳制。可以説,我國從此開啟了“一元註冊公司”的新局面,成立公司也變得幾乎沒有任何難度。很多人甚至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就成為了自家家族企業的股東,也有人認為自己只是個掛名的,沒有參與公司經營,什麼都沒做,公司的一切也就與自己毫無關係。而實際上,作為股東,勢必要承擔相應的義務。當然,作為股東可以享有的權利也並不少。

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法人股東會議應該如何進行簽署?

公司法人投資設立新的公司是個普遍現象。在法律上,公司等組織被稱之為企業法人,但是法人是擬製的“人”,它不同於自然人,其本身不能進行意思表達,因此設立了“法定代表人”制度,由法定代表人(自然人)代表法人表達意思。法人作為股東,其自身無法出席股東會會議,不能表達自己的觀點,因此必須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代表法人出席會議、表達觀點並行使表決權,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的行為結果由法人承擔。法定代表人在會議記錄或者決議上的簽字代表了法人的意願,對法人具有約束力,因此,無需法人再蓋章。

但是,在我國又存在着一個商業慣例,即由公司蓋章來代表公司的意思表示。如果公司蓋章了,即使沒有法定代表人的簽字,一般也可得到認可,甚至有些機構或者個人只認蓋章,不認簽字。因此,在實踐中,法定代表人簽字與公司蓋章均可代表法人的意思表示。法律對此並無排斥性的規定。

至於工商登記機構要求公司蓋章的股東會決議,可以這樣理解:工商局沒有看到出席股東會的人為法定代表人,同時工商局也沒有看到字為法定代表人所籤,因此,這存在一個如何證明的問題,而公章具有代表法人意思表示的效力,工商局要求股東會決議蓋公章可以滿足其形式審查的要求,其實質是出於自我保護的考慮。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的股東會議上需要進行簽字,簽字就代表了法人的意願,因此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這就意味着不需要再進行蓋章的。但是有的時候有的機構只承認蓋章,並不承認簽字,具體的情況需要慎重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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