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可以辭退孕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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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可以辭退孕婦嗎

女職工的在懷孕期間其實是受到了更多的“照顧”,用人單位需要保障懷孕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但因為懷孕女職工會涉及到請產假等情況,這就會耽誤自身的工作,有些時候單位就想要將其辭退。那麼根據我國法律中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辭退孕婦嗎?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用人單位可以辭退孕婦嗎

1《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解除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已明確規定了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這些規定,對女職工享有特殊勞動保護權益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但是,對法律法規關於女工權益保護的規定應當正確全面理解。《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因此,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女職工,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此外,原勞動部辦公廳在《對關於外商獨資企業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問題的請示的覆函》中也明確規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不得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指企業不得以女職工懷孕、生育和哺乳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至於女職工在‘三期’內違紀,按照有關規定和勞動合同應予辭退的,可以辭退。”

二、用人單位能否辭退隱孕員工

1、隱孕員工是否構成欺詐

隱孕員工是否構成欺詐,取決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員工入職時清楚的瞭解自己是否處於孕期;

二是明確向用人單位表示自己沒有處於孕期,如在入職登記表中是否屬於孕期中填寫否等。如果員工滿足以上兩個條件,可以視為員工入職時存在欺詐行為。

2、如果隱孕員工構成欺詐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即使員工入職時有隱孕行為,符合上述欺詐條件,用人單位也不能引用《勞動合同法》第26條主張勞動合同無效或者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原因是:員工雖然在入職時有隱孕的行為,顯失誠信,但是勞動者入職時隱瞞婚姻或懷孕的事實不應是用人單位在招聘勞動者所必須排除的條件,也就是説用人單位不能以女性已婚或者已孕作為招聘入職的條件,因為這是違背公序良俗和法律規定的就業歧視行為,不受到法律保護。

當然原則之外也是有特殊情況的,即此時懷孕女職工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的,那這個時候雖然女職工懷孕了,其實用人單位也是可以將其辭退的,不過此時卻也要支付懷孕女職工相應的賠償。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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