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辭退孕婦的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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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單位辭退孕婦的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用人單位辭退孕婦的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用人單位辭退孕婦的賠償標準是按照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本人的月平均工資的兩倍的經濟賠償金。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合同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到期,單位不得終止合同,而是應當續延原合同至一年哺乳期結束為止。單位單方面辭退處於孕期的你是違法的,你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不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的,單位應當按照你在該單位的工齡支付你賠償金,按照你滿三年不滿三年半的工齡支付你3.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的兩倍即7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二、辭退的分類

(一)預告性辭退

預告性辭退是指企業在辭退職工時,按照法律的規定提前30天通知職工或支付代替通知金的方式辭退職工的行為。主要有以下情形: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二)過失性辭退

過失性辭退是指企業在勞動者有過錯的情況下,無須提前30天通知,而即刻辭退職工的行為。依據我國勞動法規定,過失性辭退主要有以下情形: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在日常生活當中,我們國家規定的可以辭退的情形當中,就包括有過失性的辭退和預告性的辭退,除了這兩種的辭退方式之外的話,是不能夠進行辭退的,否則的話就需要進行經濟補償或者是經濟賠償。經濟賠償一般是用人單位存在着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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