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強制員工內退違規還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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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不可強制職工內退。內退指國有企業分流富餘人員或因職工體弱多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而提前退出崗位回家休養,但仍保持勞動關係的一項制度。企業對距退休年齡不到5年的職工,應經本人提出申請,企業領導批准,方可辦理退出工作崗位休養;企業對在改革中精簡下來但又不符合內退條件的人員,應積極為他們創造或推薦新的崗位,也可提供轉崗培訓。對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無論是辦理了內退或是其他富餘職工,企業都要根據有關規定為其發放基本生活費。在內退期間企業還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企業強制員工內退違規還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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