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實行末位淘汰制辭退員工是否符合勞動法規定呢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4W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可見,用人單位除須舉證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還需要舉證在勞動者能力不足時用人單位作出的培訓或調整了工作崗位,不能僅僅因為勞動者的考核不合格而解除合同。考核末位也並不等同於不能勝任工作,企業不能僅以末位淘汰為由單方解除合同,還需要進行舉證。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企業實行末位淘汰制辭退員工是否符合勞動法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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