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臨時工的補償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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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辭退臨時工的補償規定是怎樣的?
辭退臨時工是不需要支付補償金的,臨時工和用人單位間建立的是非全日制用工關係,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辭退職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終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報酬】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二、用人單位在哪些情形下辭退職工有補償金?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臨時工並不是用人單位的正式職工,所以雙方的勞動關係本身就不是長期穩定的,而且用人單位也絕對不可能跟臨時工去籤勞動合同,一般籤的都是勞務協議或非全日制用工合同,臨時工被辭退後,不能跟公司要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