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故意告我不籤合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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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員工入職一個月內,公司應與勞動者簽訂合同,針對員工惡意不籤或拒籤,公司方面應在入職當天發與簽訂勞動合同意向書,並要求員工簽字按手印,如有員工拒籤,可即時要求其離開。公司方須拿出證據證明是員工方惡意不籤。或找其他員工證明該名員工確實是惡意拒籤。

員工故意告我不籤合同怎麼辦?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關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問題,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第11條規定:“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而對於上述條款中的“工資”的範圍,

按照《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的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予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在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這一問題上,最容易引發混淆和糾紛的地方常見於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是否包括加班加點勞動報酬的問題。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在正常生產情況下,支付給職工的加班加點勞動報酬屬於工資的組成部分,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應包括加班加點的勞動報酬。

籤勞動合同是每個用人單位需要履行的義務,如果用人單位提出籤合同,員工拒絕簽署的話,可以不聘用該員工。如果是用人單位不籤合同的話,那麼員工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對其進行賠償。如果用人單位明知對方故意不籤合同,還聘用他的話,那麼用人單位需要自行進行賠償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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