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不給員工籤合同怎麼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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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試用期不給員工籤合同怎麼告

試用期不給員工籤合同怎麼告

試用期不給員工籤合同的,可以到勞動管理部門投訴處理或者向法院提出起訴處理,企業可以對新進員工設定試用期,但是許多企業往往同試用期內的員工不簽訂任何形式的勞動合同或只簽訂一紙“試用期合同”,實際上這種做法適得其反。因為即使企業同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只要雙方存在勞動關係,那麼這種情況作為事實勞動關係就仍受法律保護。

而企業要想終止這種事實勞動關係,就必須提前30天通知員工並應依法補償;法律還規定,只簽訂試用期合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試用期”即為勞動合同期限。顯然,試用期內不籤勞動合同或只籤試用期合同,此種做法不可取。並且對於勞動者的試用期超過1個月的,應當按照不簽訂勞動合同處理。不簽定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為用人單位正確做法應是同新進員工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包含試用期的內容。

根據《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員工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內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話,單位屬於違法行為,需要支付給勞動者雙倍的工資補償。

二、試用期辭職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般在試用期內想要辭職的話,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提出,但此時需要提前3日時間通知用人單位,之後經過單位的同意,那麼雙方之間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之後勞動者需要按照單位的內部要求,辦理相應的辭職手續,同時單位也要及時為勞動者結清工資報酬,不能因為其還處於試用期間,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就不按照約定或者法律中的規定支付其相應的勞動報酬。

另外,考慮到有些時候單位可能不會同意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辭職的申請,這樣的情況下,只要勞動者按照法律規定確實是提前了3日的時間通知了單位的,那麼到期之後即使單位不同意自己辭職,也是可以合法的解除勞動合同,屆時也可以自行離職,由此給單位造成了什麼經濟方面的損失,勞動者也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內就應當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如果試用期超過一月公司還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話,員工是可以到勞動管理部門去提起勞動仲裁告公司不籤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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