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員工是否要有一個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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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如果處在實習期的,應當提前三天通知員工。但如果員工存在過錯,導致公司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的,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辭退員工是否要有一個月時間?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司員工被辭退,是否有補償,需要看辭退的原因和方式,分以下3種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

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 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如果無條件無理由開除員工的話,那麼就需要提前30天通知員工。並且員工有權獲得一定的勞動賠償。如果員工沒有在提前30天之內得到通知及被開除,是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一定的賠償損失,用人單位如果拒絕支付的話,可以打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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