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了不到一個月臨時工就被辭退是否有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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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了不到一個月臨時工就被辭退是否有工資

一、幹了不到一個月臨時工就被辭退是否有工資?

1、幹了不到一個月臨時工就被辭退也是有工資的,如果不發工資的話勞動者可以去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去法院起訴公司。

2、《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賠付補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臨時工的工資

(一)臨時工的工資發放要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1、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2、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3、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抱國務院備案。

4、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1)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2)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3)勞動生產率;

(4)就業狀況;

(5)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5、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二)臨時工的個税交納

1、根據《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税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

3、 因此,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必須是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受僱的員工。企業的臨時人員分為具有僱傭關係的臨時人員和非僱傭關係的臨時人員,企業支 付給具有僱傭關係的臨時人員的工資報酬,符合《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有關工資、薪金税 前扣除的規定,准予計入工資、薪金總額在税前扣除;企業支付給非僱傭關係的臨時人員的勞務報酬,只要勞務關係真實、合理,其支付的勞務報酬,可以依據合法 有效的發票憑證作為企業的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税税前扣除。

4、税務機關提醒企業所得税納税人,支付給非僱傭的臨時工勞務報酬應向對方索取合法有效的發票作為憑證,否則不能在企業所得税税前扣除。

目前我國在臨時工這塊的法律制度還不是特別的完善,但不管是臨時工還是在編職工,只要提供了勞動就應該有工資。絕大多數的用人單位通常都不會和臨時工專門籤合同,這無異於加重了臨時工討要工資的困難,但公司辭退臨時工的原因也是仲裁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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